大连银行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基于知悉并理解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信用卡,经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认证部门;房管所;车管所;外包作业机构;信用卡权益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第三方信息库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等)查询、使用和提供乙方的身份、职业、资产、信用、金融交易、衍生信息等相关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留存上述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资料)。乙方同意查得的公积金缴存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乙方可通过大连银行官网了解最新的外部信息机构列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等相关信息。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乙方由其他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等。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核发其他类型的信用卡。甲方核准发给信用卡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乙方知晓并同意,无论甲方是否向乙方核发卡片,申请资料均不退还乙方。甲方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乙方如需查询本人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可拨打甲方客服电话咨询办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为乙方因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办理分期等透支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年费、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金、利息、超限费、违约金、手续费、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3、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不超过5张的附属卡,乙方主卡申领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同时附属卡持卡人也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如乙方申请甲方与合作方联合发行的联名信用卡,则乙方获得甲方核发信用卡的同时将成为合作方会员(以各卡种具体规则为准)。为获取联名信用卡权益,乙方授权甲方,将成为合作方会员所必要的信息提交给该合作方作为会员信息。甲方将承诺向该合作方明确其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合作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5、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提供个人资料。乙方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乙方保证会在30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1、乙方收到信用卡(电子卡、移动支付设备卡除外)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并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但与甲方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应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客户查询密码和卡片交易密码。信用卡客户查询密码适用于电话银行查询和身份验证,以及微信银行登录及业务办理。信用卡卡片交易密码适用于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下同)、营业网点等进行交易时使用,卡片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使用已设置卡片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交易时,需要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如乙方遗忘密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信用卡到大连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电话重置密码。如乙方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修改密码。
2、乙方通过甲方指定途径激活信用卡后,该卡可支持电子支付(即网络支付),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通过额外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3、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芯片信用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乙方首次进行电子现金交易前需通过营业网点或自动柜员机(ATM)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及签名确认,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4、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芯片信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同步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微信银行、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持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6、乙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或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7、信用卡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乙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大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交易规则。
乙方在甲方、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信用卡时,银联信用卡交易按照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外币信用卡交易以外币授权,交易款项及相关费用等根据国际银行卡组织于清算当日规定的汇率折算为信用卡账户币种金额,并按入账当日大连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国内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乙方信用卡账户的资金以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信用卡账户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8、乙方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大连银行客服电话、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10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卡片到期时,甲方可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乙方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甲方可不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如果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乙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约、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发放其他不同或相同等级的信用卡。乙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10、乙方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致电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乙方已支付的年费由甲方收取并不予退还。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大连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11、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12、信用卡增值服务、权益及礼遇等(以下简称“增值服务礼遇”)是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增值服务礼遇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甲方不承担提前公告或通知这些事项及其变更的义务。乙方同意增值服务礼遇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承诺。如乙方不接受上述变更,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3、乙方与特约商户或者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冻结乙方信用卡账户并取消其信用卡持卡人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4、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营业网点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将通过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定期向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认可并同意,将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电子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服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和担保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向乙方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交易(电子现金圈存)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并须于到期还款日前进行还款;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交易(电子现金圈提)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
2、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甲方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全部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产生利息及分期利息之外的透支利息。乙方的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日支付所用款项从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按大连银行公布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乙方。
4、乙方可按照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消费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及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交易金额的百分之百;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上期视同全额还款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利息;所有费用。最低还款额最小金额为50元,如当期已出账单金额不足50元,则当期最低还款额以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为限。
5、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或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当期全部欠款计息。对全部欠款计息,是指乙方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则对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按照本合约规定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按照本合约规定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自记账日起持续计息直至实际还款日止。
6、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为1元或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7、因乙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乙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8、甲方对乙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甲方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日利率×年天数,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
9、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10、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甲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按约定支付分期利息。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11、乙方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甲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按照甲方对外统一公布的大连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收取。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其中,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不向乙方计收利息。
1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微信、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担保人直接催收欠款;或向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甲方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或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收通知后乙方仍未还款的,甲方可在大连银行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情况、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其他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抵质押担保。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权利到期日应超过信用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个自然日。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该抵质押担保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微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其信用卡账户项下因使用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所有担保均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
3、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信用额度合并管理,即乙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共享同一信用卡账户及信用额度。甲方不因乙方换卡、续卡、卡片升级及变更卡种等情况丧失对乙方同一账户法律关系的认定。
4、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6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乙方信用卡自激活起,无交易时间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或限制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在额度调整前3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对连续12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在履行告知义务后有权销卡。
5、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乙方进行催收、依法追索、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和/或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欠款和/或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和/或调整乙方的分期利率,且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乙方信用卡。乙方具有配合甲方采取相关措施,并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费用、利息等全部应还款项)。正当理由或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乙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有其他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乙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或其他不诚信行为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3)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
(4)乙方未依约还款;
(5)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或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
(6)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
(7)乙方在大连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
(8)乙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
(9)乙方预借现金所得资金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从事非法活动;
(10)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
(11)乙方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12)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抵质押物(包括动产和权利)灭失或价值减损、抵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的,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
(13)乙方身故;
(14)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
6、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抵质押物(如有)行使抵质押权,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划扣其在大连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划扣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8、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甲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担保人(如有)同意将在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作为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协议、律师函、催收函、提前还款通知等文件材料的送达地址,亦为乙方与甲方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调解、仲裁、诉讼(包括但不限于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的送达地址。为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上述送达地址以及乙方在甲方预留的(含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有效期等信息有所变更时,乙方须立即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办理资料变更。乙方未及时办理资料变更的,以变更前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乙方修改送达地址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在诉讼程序中,如乙方向法院再次确认送达地址,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
乙方应知晓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通过多种方式向同一持卡人送达的,以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乙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3、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短信、微信银行、对账单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甲方保留随时终止发送的权利。乙方如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可拨打甲方客服电话956169。
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服电话、手机短信及微信银行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三日视为被乙方收到。
甲方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3个月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甲方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45个自然日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乙方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乙方未在调整生效前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调整。
4、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六条 甲方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956169。甲方公告方式:大连银行网站(www.bankofdl.com)、大连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七条 甲方网站所公布的《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服务收费价目表、乙方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积分规则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进行修改。甲方如对合约内容进行修改,将依法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乙方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大连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