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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

大连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用卡服务,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大连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和转账支付、账户管理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多种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护照、返乡证、士兵证等——以下所指有效身份证件均与此相同)向发卡银行申领大连银行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第四条 申领大连银行借记卡须如实填写《大连银行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申请书》,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大连银行借记卡根据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分为纯磁条借记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下简称:IC借记卡)。

第六条 纯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IC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七条 纯磁条借记卡和IC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透支。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IC借记卡增设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得透支,不计付利息,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第八条 申领大连银行借记卡时持卡人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要牢记和妥善保管密码,如遗忘可持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凡因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借记卡密码分为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查询密码用于在电话银行办理查询业务;交易密码用于在柜台办理取款、在电话银行办理转账、在特约商户消费、自动柜员机存取款和查询等。

IC借记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凡使用IC借记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九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金融交易。取现、转账及消费结算的最高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标准为准。IC借记卡电子现金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一条 大连银行借记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借记卡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正式或口头挂失。   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撤销挂失,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到原申请挂失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 IC借记卡除具备纯磁条卡全部金融功能外,还具备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及记录行业应用信息等电子现金功能。IC借记卡电子现金功能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仅用于持卡人小额脱机消费,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IC借记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第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四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换卡手续。如IC借记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可以到我行办理销卡手续,并交回卡片。

发卡银行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持卡人有权停止向其提供相应服务。对虚假挂失及伪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等诈骗行为,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非法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领卡后或换卡时,须在新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条上亲笔签名。如本人有关信息资料有变更时,必须及时、据实地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30天内向我行提出查询,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二条 IC借记卡持卡人申请开卡时应缴纳卡片工本费。卡片遗失或毁损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提出补卡、换卡申请,补换卡时需缴纳卡片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银行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报纸等途径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项目和标准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本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本章程所称“公告”均指在大连银行营业网点或大连银行网站【http://www.bankofdl.com】等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大连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3年7月9日起正式施行,原《大连银行借记卡章程(2008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