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个人服务
人民币储蓄业务
外币储蓄业务
个人信贷业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个人房屋抵押循环授信
二手房交易履约保证业务
个人存单和国债质押贷款
约定转存业务
代理业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我行对借款人发放的,以购买产权房屋为目的,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包括:个人购买一手房按揭贷款、个人购买二手房按揭贷款。

(一)一手房按揭贷款

贷款对象:    

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申请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公民。

借款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1、拥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3、购买的住房位于大连地区,有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协议;    

4、能够在我行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成数、期限、利率: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售价的80%;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及我行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公建售价的60%;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及我行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任意一种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相等,在每月还款额中包含的本金偿还先少后多,利息偿还先多后少,适用于还贷前期资金紧张的客户。    

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递减,在每月还款额中包含的本金相等,利息随着本金的减少而减少,适用于还贷前期资金不太紧张的客户。

可同时办理组合贷款业务

组合贷款: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如果所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时,可在其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贷款业务。

组合贷款业务程序:

1、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其窗口办理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核通过后,窗口出具“组合贷款联络单”。

2、借款人持“组合贷款联络单”以及我行需要的材料到我行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河口办事处窗口进行商业性贷款初审。初审合格后,贷款行进行正式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人持“组合贷款联络单”、借款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沙河口办事处交纳各项费用,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

4、预抵押贷款合同返回后,公积金和贷款行各自发放贷款,通知客户领取回单。

(二)二手房按揭贷款

贷款对象:

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申请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公民。

二手房按揭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房屋产权明晰,有大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抵押人有完全处置权利的砖混、框架结构的房屋;

2、房屋未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规划;

3、拟购房屋能够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和房屋保险手续;

4、1985年以前的房屋原则上不办理。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二手房按揭贷款需支付30%以上的首期付款;

2、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有还本付息能力;

3、同意以合法有效的二手房作抵押;

4、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成数、期限、利率

1、以房屋交易价和评估价孰低的原则确定房屋的价格基数;

2、住宅按揭贷款成数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7成;

3、贷款期限为所购房龄加借款人借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

4、商用房按揭贷款成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成;

5、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不办理展期;

6、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及我行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可同时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