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10]248号 国际业务外汇政策外管局有关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102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管理部《关于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请示》(京汇〔20102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第六条规定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监管方式代码“5034”项下进出区货物,比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规定的“1234”项下进出区货物,作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迸行管理。具体售(付)汇条件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此复。

 

                          二O—O年十二月十九日